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商业汇票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7单元 商业汇票
考点1:商业汇票概述(★★)(P87)
1.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相关链接】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2.出票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3.种类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4.到期日
(1)商业汇票通常为远期汇票;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3种形式:
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自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5.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6.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出票人、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考点2:银行承兑汇票(★★★)(P88)
1.出票与承兑
(1)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2.付款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3)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