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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票据基础知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由6个部分内容组成:(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卡与网上支付;(4)票据法律制度;(5)其他支付结算途径;(6)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各种题型均可涉及。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9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银发[2018]125号”文件,新增“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改备案制试点”的有关内容;

  (2)根据“银发[2018]16号”文件,调整了“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

  (3)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新增“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第8单元 票据基础知识

  考点1:票据的分类(★)(P73)

  1.分类一

  2.分类二

  考点2:票据当事人(★)(P74)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考点3:票据的特征(★)(P74)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2)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3.票据是无因证券:通常情况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即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

  5.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权利的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考点4:票据的功能(★)(P75)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以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体现了票据的( )功能。(2015年)

  A.支付功能

  B.汇兑功能

  C.融资功能

  D.结算功能

  【答案】C

  【解析】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考点5: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总述)(★)(P75)

  1.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包括2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考点6: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总述)(★)(P80)

  1.必须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效力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其他记载事项: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