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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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

一、引言

当今,随着市场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灵活的调节经济资源,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活力,不少企业都会选择从会计师事务所中聘请优质的会计师,为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而现在市面上有许多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无论是在组织结构上还是审计质量上都存在着不同的差别。因此,本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与审计质量作深入的分析,有利于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科学发展。同时,在深入研究的过程中,也可以从中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科学道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分析

众所周知,会计师是一种典型的外来名词,早期在美国的金融发展时期,在审计工作初步发展阶段,为了更好的对经济活动与资金流转进行监督与管理,就有专门的人员开始从事这一方面的工作,随即对该部分专业人员的称呼就演变为会计师。当会计师的数量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会形成一种具备专门会计技能的组织或者机构,这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最早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与审计质量进行研究的是1981年的DeAnglo教授,其认为在一定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在会计师事务所中会分为这两个部分的客户,一个是潜在客户,一个是固定客户。如果固定客户在事务所的客户来源中所占比例是较大的,那么该事务所的规模就可以不断扩大。同时,潜在客户的比例如果越大,那么该事务所固定客户的机率也会上升。

在国内,2003年原红旗与李海建就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出资比例、规模大小以及审计质量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在他们的研究中也运用了科学的等量对比法,以此来总结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与促进事务所不断扩展规模的几点结论。

三、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组织与审计的规定

首先,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其是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组织方式、出资比例、审计要求以及其他方面的事宜作全面且清晰的规定的法律。同时,在其中我们可以得知,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有两种法定形式:第一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两者所面临的事务所风险与所需承担的责任也是有所不同的。合伙制的事务所更注重的是一种合伙经营的特性,其要求合伙人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共同分担相应的风险。且合伙制事务所中的合伙人之间都有相应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而在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同,都是使用自己的全部资产作债务的承担责任,以此来降低事务所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但是对事务所中的个人会计师来说却更好的降低了其所遇到的风险与责任。另外,现如今在我国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已调整为30万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对组织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起到防范作用。

其次,我国不断扩大的会计市场,促使着许多外来会计公司瞄准这一潜在的市场纷纷进入中国。同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历史较迟,综合水平与能力也难以与国外相比,因此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管是从外界的条件:组织方式、规模大小、组成形式方面还是从内部的审计控制、质量水平方面都是不敌国外的一些会计公司。因此,不少外资开始与国内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资,可以就先进的内部管理技术与执业经验对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目前,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合资事务所,有成员所、合作所、联系所等不同组织形式。随着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断成立,规模的不断扩大,就有学者质疑这些外资形式的事务所所采取的审计标准是否已经趋向于国际化的标准体系?这些外资事务所能否对国内的审计市场质量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为此,我国财政部在2000年就该类问题先后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文件,以此来调整合资事务所在我国审计市场中的发展状况。

四、实证分析的结果与结论

实证分析法在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分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通过结合不同类型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情况与不同审计意见的公司特征情况全面、深入的针对审计意见对各发展变量因素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最终明确指出会计事务所的综合审计质量与意见是由上市公司的财务特征以及财务模式来定的,与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组织结构、形式、规模大小没有一定的关联性。同理,在综合性的实证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与质量水平与事务所内部的组织结构、组织方式、规模大小之间是不存在直接、必要的关联性。只有研究过程中的公司财务指标与信息才会直接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与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