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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昊志机电2021年报7宗

  四、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所在昊志机电2021年度商誉减值测试事项审计中,利用了外部评估专家的工作,编制了利用专家工作底稿,但底稿中仅记录复核结果,未见对评估标的税前折现率、盈利预测收入增长率和毛利率等相关评估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的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六、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函证过程中未能关注到部分函证从被审计单位寄回,但回函核查底稿记录为无异常、回函记录为直接寄回函证中心,而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在应收账款函证抽样时对公司大额应收款全部函证,但未对沈阳机床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实施函证,而是将其标记为已破产、无法函证,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一是立信所未了解和执行研究与开发内控测试,未关注和分析昊志机电2021年收到深圳市精时达智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退货471.95万元后一次性研发领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是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未关注到昊志机电已背书或贴现但未终止确认的应收商业票据未按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未分析公司与沈阳机床、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后对剩余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三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未关注公司以对账单确认收入与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不完全一致,未分析经客户签字的送货单与客户对账单跨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原因和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常华、刘冬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五、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一是立信所未了解和执行研究与开发内控测试,未关注和分析昊志机电2021年收到深圳市精时达智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退货471.95万元后一次性研发领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二是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未关注到昊志机电已背书或贴现但未终止确认的应收商业票据未按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未分析公司与沈阳机床、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后对剩余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三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未关注公司以对账单确认收入与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不完全一致,未分析经客户签字的送货单与客户对账单跨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原因和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常华、刘冬冬作为昊志机电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存货减值复核程序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