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ST榕泰2019年报存2宗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9日,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一、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对ST榕泰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了抽样测试,但审计底稿记录的对ST榕泰部分应收账款回款财务凭证抽样检查情况与相关财务凭证实际记载不一致,底稿记录存在错误。大华所未完整检查并记录部分被抽取凭证样本所记载应收账款回款为委托付款的情况,从相关凭证样本获取的审计证据不支持相应检查结论。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年7月14日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大华所和张晓辉、熊玲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本文转自:中国经济网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张晓辉、熊玲作为广东榕泰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保理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ST榕泰子公司深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通)相关保理收入,大华所仅检查了保理协议及对应发票、银行回单,未获取并检查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清单、结算清单等资料,未就相关保理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大华所未对金财通保理业务基础交易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022〕89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保理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广东榕泰子公司深圳金财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通)相关保理收入,大华所仅检查了保理协议及对应发票、银行回单,未获取并检查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清单、结算清单等资料,未就相关保理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大华所未对金财通保理业务基础交易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晓辉、熊玲:
一、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对广东榕泰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了抽样测试,但审计底稿记录的对广东榕泰部分应收账款回款财务凭证抽样检查情况与相关财务凭证实际记载不一致,底稿记录存在错误。大华所未完整检查并记录部分被抽取凭证样本所记载应收账款回款为委托付款的情况,从相关凭证样本获取的审计证据不支持相应检查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