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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油服原副总会计师被判3年半,17年间受贿1

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强利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副主任,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财务资产处处长,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财务资产部主任、财务监控中心副主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经理,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7万元(已扣押)。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6、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强利用担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王某3在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的货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春节前,宋某强收受王某3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另从上市公司注意到,宋某强曾担任石化油服副总会计师兼财务资产部经理,并在2015-2016年年报中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2015-2016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过,2017年度,石化油服的财务资产部经理已变更为裴德芳。

4、2012年年底至2013年,被告人宋某强利用担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李某2在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六勘探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的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2014年春节前,宋某强先后两次收受李某2现金人民币共计45万元。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石化油服”)原副总会计师受贿137万、对上级行贿45万,一审被判处3年半。

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宋某强自动投案。

3、2011年年底,被告人宋某强利用担任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财务资产部主任、财务监控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管理中心安排专项资金为周某1承揽工程提供帮助。2013年年底,宋某强收受周某1现金人民币1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1、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宋某强利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副主任,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现河采油厂的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2006年8月31日,宋某强收受张某1人民币3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宋某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宋某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宋某强,男,1963年12月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原石化油服财务资产部三级协理员。

本文源自金融界

据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二、行贿罪

5、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强利用担任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经理、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赵某在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赵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宋某强2016年曾获得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2万份,当年,石化油服巨亏161.15亿元,为更名以来的历史最大亏损。

一、受贿罪

2013年年底,被告人宋某强为调任至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时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曹某1行贿现金人民币45万元。

2、2006年下半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某强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财务资产处处长,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财务资产部主任、财务监控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王某1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的货款拨付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4次收受王某1现金人民币共计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