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世纪鼎利审计项目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程银春、程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号)。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珠海世纪鼎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SZ)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负责的世纪鼎利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在2020年商誉减值测试审计中利用了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有关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芯)资产评估的专家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引用复核报告结论时,未对卓信大华得出复核报告结论的工作过程作出评价。二是复核报告后附的《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的沟通函》显示部分沟通事项答复并不充分,但出具复核报告的评估师均未予以恰当关注,以及实施必要的追加程序。大华所未就卓信大华得出上述复核结论的过程给予必要的复核。三是未对评估报告中关于上海一芯各项业务未来的增长率、毛利率、成本费用率等关键假设参数进行复核,未对各项参数选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识别公司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计算差错。上海动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股东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翔)分配利润8186万元,世纪鼎利未考虑该事项的影响,导致在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中相关抵销金额错误。大华所未关注到上述异常情况,导致未发现相关报表附注存在错报,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三、未识别公司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2019年至2020年,世纪鼎利累计确认合营企业河南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鼎华)和联营企业鼎利卓远(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卓远)营业收入5796.1万元、1011.9万元。公司向上述企业出售设备并全额确认收入,该设备用于对外投资合作学院,其未来能否获得足够的现金流入依赖于合作学院能否成功创办,是否能够收回上述商品销售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对上述企业的设备销售在当期全额确认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大华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识别上述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未对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且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自2016年起,世纪鼎利投资运营“鼎利学院”,相关合作办学投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截至2020年末,长期待摊费用—合作办学权余额为42,777.55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13.9%。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业高等院校普遍存在停课、封校的情况,公司相关业务运营受到较大影响,且部分学院在2020年度存在办学收入小于运营成本的情况,长期待摊费用存在潜在的减值风险。大华所未充分识别、评估上述重大错报风险,未对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一是未对世纪鼎利持有的合作办学权进行减值测试;二是对上海智翔、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世纪鼎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合作办学权仅通过比对“鼎利学院”当期总体收入与长期待摊费用—合作办学权当期摊销额,即认定长期待摊费用不存在减值风险,相关依据不充分;三是对于部分“鼎利学院”存在收入总额小于成本总额的情况,除简要分析外,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有效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五、未识别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的商誉识别计量差错。上海一芯于2020年度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上海芯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丛)100%股权,世纪鼎利未将合并对价高于上海芯丛公允价值的差额221.11万元确认为商誉,而是抵减资本公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大华所在商誉实质性程序中,未检查商誉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导致少确认商誉、资本公积221.11万元,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