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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奥佳华年报审计4宗违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2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张勇、杨镇宇执业的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华”,)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大额在建工程查验付款申请单、工程进度单等,但未对监理签字笔迹异常、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对个别大额在建工程执行现场查看程序,导致未能关注到付款申请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个别客户函证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与奥佳华办公地址一致或相邻,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关注。二是个别客户未回函,未执行替代测试。三是个别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有误导致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复核账龄划分未发现上述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奥佳华一子公司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实际盘点比例远低于原先确定的盘点比例,审计底稿未见监盘汇总表,无盘点差异分析。二是奥佳华口罩类产品存在减值迹象,但未对发出商品中口罩类产品跌价准备进行复核,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异常现金交易保持关注。奥佳华一子公司2020年现金发放工资和员工备用金高于往年,未进一步了解现金交易的原因,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公司现金采购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此外,检查发现立信会计师所风险评估审计底稿记录不完整;作为集体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存在不足;未关注到公司代收代付性质的其他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核算不恰当的情形;未对公司运输费列报不恰当进行审计调整。

立信会计师所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张勇、杨镇宇作为奥佳华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所及张勇、杨镇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奥佳华于2011年9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邹剑寒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8亿股,持股比例20.24%。

官网显示,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