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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共享会计师财

现在各种各样的个人服务已经比较普遍,顺利还好说,不顺的话难免产生某一方的违约行为。如果是委托方违约,那么作为受托方的个人可以收取一定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收入是否要缴纳个税呢?不了解的人可能会被委托方坑一把。吴跃珊会计师在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里回答了这样的问题,供借鉴参考。


问:

我老板参与X公司项目开发进行投资,已预交定金50万了,后X公司想独揽自行开发,按规定需支付我老板个人违约金8万,对方公司说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20%个税后,按税后所得6.4万给到我们老板,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有何依据?正确的应该是怎么处理呢?


答: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吴跃珊回答道:

有的是修改了税目继续征收,有的则是直接作废了原先的征税文件。其中,作废的文件包括国税函[2006]865号: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作废是什么意思?就是不再征收。如果是改变成偶然所得征税,74号文件肯定会明确指出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

“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是法律规定的征税范围中的一个兜底条款,有利于随着经济发展,对出现的新生所得事项进行征税。那么对于一项所得,是否征税由谁来判定呢?条例也明确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所以说,判断是否征税的权力不在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而在税务总局。

我的个人观点是目前国家发布了一些文件列举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纳税的事项,但并不包括合同违约金,因此不需要交纳个税。

另外从个税的计税基础来看,有相应的收入才涉及到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实际是一种对损失的补偿,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纳个税。

当然,我仅代表个人观点。实际工作大家还是应该按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办理相关事宜。


小编:本案例是在项目尚未实施情况下产生的违约金补偿,不需要缴纳个税。如果是项目已经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成之后产生违约行为赔偿,可能是经营所得,可能是劳务所得等,那么就进入纳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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