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价费〔2010〕284号 2010年8月12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
附件2: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其收费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
(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2. 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3. 离任审计;
4. 经济责任审计;
5. 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6. 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7. 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8. 司法鉴定审计;
9.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
10. 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
11. 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计件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各档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2目以外)的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3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六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小时数和每个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小时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按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承担的责任(风险)的不同,一般划分为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经理(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助理人员四档。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的,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4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以下统称“业务约定书”),其中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小时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