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资格标准
高级会计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和解决复杂财会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财会理论水平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破格
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其财会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破格: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二)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第六条 转评
取得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转评:
(一)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转评人员从事上述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须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须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
(四)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2.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3.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延迟2年以上。
(七)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申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水平
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财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处理财会业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会信息,进行管理与分析,保证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业务能力与经历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或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二)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或认定的财会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主管部门确定或认定的2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