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2018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关于做好2018年度湖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会高评办〔201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8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8〕50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及材料的报送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2018年度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2018年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不得申报。
(二)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提供由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出具的《2018年度岗位设置使用情况》,有空岗未聘用且空岗数小于未聘人数的和应实行岗位管理、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单位按无空岗对待。高层次人才和专家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三)各地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推荐,按规定逐级申报。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且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四)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经省职改办批准后,首次申报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破格申报评审。
(五)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统筹考虑,比照单位同等条件进行推荐,业绩材料在聘用单位公示后,由聘用单位盖章、申报。
临时聘用或社会流动人员,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推荐,在用人单位公示后,经由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审核逐级申报。
(六)中央在鄂单位人员,需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向省会计高评委发出接受函,方可参加评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条件应符合《》鄂职改办〔2013〕13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人员的条件应符合《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
转评人员,通过本专业国家统一组织的中级职务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且转岗满1年以后方可申报。
(三)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精神,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能反应其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应用成果等,可作为评价要素,量化评审时予以适当计分。
(四)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都必须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年为优秀。
(五)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统一考试,并通过国家合格线。2018年度成绩单由考生自行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打印。申报人员自通过年度起,三年内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2018年申报有效通过年度:2016、2017、2018年)。
(六)用人单位推荐时,应做到职称政策、推荐人数、业绩材料、推荐程序和推荐结果等事项公开,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凡用人单位未按程序和要求组织推荐的,将退回个人申报材料并责令整改,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推荐的,将退回个人材料并责令整改。
(七)申报人员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等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八)所有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由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或用人单位审核后报高评委办公室审核。
(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以下几个环节: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发任职资格文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十)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含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均以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准。即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必须是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取得,之后取得的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