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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项目,其他成员不是员

文/梧桐小编

3月12日,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3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对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警示函,对立信所2名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谈话。其中亚太所的一项违规行为竟然是:一审计项目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项目,项目组其他成员均非该所员工。

浙江证监局对亚太所执业的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该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项目

签字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无法提供赴审计现场的出行证明,不清楚底稿记录的重大错报风险,不清楚存货、固定资产等监盘程序的实施情况,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工作,也未实质性复核审计底稿。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项目组成员均非该所员工。项目合伙人崔玉强无法确信项目组成员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也未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且无实质性应对措施

该所将“售后租回未按融资租赁处理”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被审计单位并无售后租回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该所未将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该所未记录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实施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固定资产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

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盘点表,无人员签名、无监盘时间。固定资产监盘小结记录的监盘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但当天该所人员未赴审计现场。该所无法证明是否执行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监盘程序。

该所在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未编制监盘计划和小结。存货盘点表未记录存货存放的状态、盘点方法。

该所未执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也未说明不执行测试的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该所选取4家销售客户的平均月单价与2017年进行比较,各月单价变动幅度-8%至30%,未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营业成本审计程序说明“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各月波动较大的原因”,未明确项目名称,变动原因直接留白。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五、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该所临时聘用非本所员工执行莎特勒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未对外聘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未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项目风险管控。

该所未识别和评价回函地址非本所办公地址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未合理关注重大错报风险、监盘等关键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

该所在执行业务审批时,未合理关注立项申请人为离职人员,立项申请时间晚于现场审计时间和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业务报告签发记录的外勤起止日与底稿记录不一致。

上述情况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浙江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所及崔玉强、郭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