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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总经理、总会计师侵吞公款销毁账簿,上海

2020年9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兼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股份”)董事长佘宝庆等人贪污,挪用公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佘宝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对金陵股份原总经理徐伟梧、金陵股份原总会计师葛更祺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200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佘宝庆伙同被告人葛更祺、徐伟梧及仲宗尧(另案处理),分别利用经营管理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集体企业上海金陵集体基金合作联社、上海同裕创业商贸联社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上述三家单位公款。其中,佘宝庆、葛更祺参与贪污人民币1,64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徐伟梧参与贪污1,272万余元。

(二)挪用公款事实。2004年1月至3月,佘宝庆、葛更祺、徐伟梧及仲宗尧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上述三家单位公款共计2,02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权。其后,佘宝庆等人陆续归还1,500万元。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事实。2014年,佘宝庆为掩盖上述贪污、挪用公款事实,指使并伙同他人将保存于上海市福州路666号金陵海欣大厦的上海高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历年财务账册转移后予以隐匿、销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佘宝庆、葛更祺、徐伟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佘宝庆、葛更祺、徐伟梧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佘宝庆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根据佘宝庆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市纪委监委在2019年6月曾发布通报,经查,佘宝庆理想信念丧失,权力观念异化,私心贪欲膨胀,纪律底线失守,把组织赋予的职位和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把国企改革视为个人发财的绝佳机会,明修栈道搞改制,暗度陈仓行贪腐。从一开始就有预谋地通过隐匿资产、侵吞款项等手段,贪污巨额国有和集体资产,挪用巨额公款,并通过串供、销毁财务账册等行为对抗组织审查;无视组织纪律和原则,严重违背“三重一大”等制度要求;违规投资入股多家关联企业,冒集体企业之名,顶国有企业光环,行个人低价获得优质资源之实。

佘宝庆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佘宝庆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佘宝庆履历

1972年01月——1975年06月,在上海新建塑料厂工作;

1975年06月——1977年07月,任黄浦区手工业局七·二一大学教师;

1977年07月——1978年10月,任上海金陵无线电厂生产科党支部书记;

1978年10月——1983年10月,任上海金陵无线电厂副厂长;

1983年10月——1996年07月,任上海金陵无线电厂厂长;

1996年07月——2000年03月,任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2000年03月——2007年11月,任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一中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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