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诉证监会再次败诉,会计师需证明已履行勤
原标题:瑞华诉证监会再次败诉,会计师需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来源:梧桐树下V
文/梧桐兄弟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王晓江等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瑞华诉证监会二审再次败诉。
证监会认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等违规行为。
就此,瑞华所认为,第一,华泽钴镍年报虚假记载的原因是华泽钴镍故意实施的舞弊行为导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错误,并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不应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第二,“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认定不符合事实,多次与华泽钴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某进行了访谈。第三,认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不符合事实,缺乏准则依据。1.应收票据余额先“激增”后“剧减”有合理解释,并非重大异常。2.审计时执行的“函证、盘点、检查其后支付以及检查当期发生情况”等程序已经达到“恰当”标准,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在已经决定对应收票据实施全面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前提下,再去做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已经没有必要。第四,事先告知书引用的多条准则,特别是关于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要求,皆为原则性条款,没有强制性具体规则依据。第五,2013年报审计已超过处罚追责时效。
一审及二审法院判决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包括: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证明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为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勤勉尽责,如果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由于勤勉尽责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积极作为义务,未勤勉尽责则是消极事实状态,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则应由会计师事务所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否则即应认为其未勤勉尽责。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诉人为华泽钴镍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上诉人就其已经勤勉尽责的事实进行举证,以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就虚假记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工作底稿对上诉人证明责任的影响
上诉人如认为工作底稿中有对其有利的证据,就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但是,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仅强调证监会拒绝向其归还全部纸质工作底稿,导致其无法举证,而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上述证据。即便如此,一审法院仍安排上诉人查阅相关纸质工作底稿,以便于其查找对其有利的证据,但上诉人坚持以证监会未提供全部纸质工作底稿构成程序违法为由拒绝查阅。综上可知,证监会未向法院提交全部工作底稿并不妨碍上诉人通过法定途径获取相应工作底稿,上诉人主张的该事实并不构成其举证的阻却事由,不能由此免除或减轻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3)关于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