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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交付工作成果的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1.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在案例题中考查。)

6.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知识点4: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招标的方式订立。

2.无效合同的界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分包、转包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4.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5.合同的法定解除

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6.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