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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抽查的实践与建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而从提升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专业性、公正性以及减轻履职风险的角度出发,工商部门也确有委托上述专业机构的现实需求。在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中,笔者所在的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就探索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审计服务的工作模式,下面就对该项工作的相关情况做一介绍并提出工作建议,供同仁探讨。

主要做法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全面介入一项专项抽查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可资借鉴。为稳妥开展此项工作,我局通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到周边局学习取经等做法,对这项工作的重点、难点提前进行了分析研判,并据此制定了工作方案,具体做法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购买审计服务。按照本地对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购买方式主要有三种:采购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须实施公开招标;能说明此项招标特殊性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聘用。本局考虑,由于首次开展此项工作,对公开招标的条件设置和过程监督都缺乏经验,公开招标方式会带来中标方的不确定性,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问题,进而影响年报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相对来说,直接聘用本地信用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工作能力、质量基本有保证,出现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也更易协商解决。至于采购总金额,则可以通过将部分抽查对象不纳入审计范围、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价格等方式,确保控制在30万元以内。因此,最后本局决定采取直接聘用的方式,聘用对象为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备案的全部四家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并就合同内容可能出现的变数提前取得了沟通谅解。

(二)分配审计任务。经省局统一随机抽取,太仓市2015年度年报抽查对象共计340家。按照本局制定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上述企业按地域贴近原则被分为10个检查对象组,每组的企业数25-34户不等,以与我局安排的10个检查人员组进行随机抽签匹配。为提升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也参与随机匹配,我们根据它们上一年度的经营额、现有注册会计师数量等指标,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获得2到4个不等的抽签号,每个号可随机抽到一个检查对象组编号,并负责该组企业的审计工作。

(三)确定审计内容。一是审计对象的排除。我局认为,对于未正常经营、属于分支机构、自有审计报告和查无下落等四种类型的企业,由于均不符合审计条件或没有审计必要,直接将其从审计名单中排除。二是审计项目。经论证,主要包括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三项内容:从业人数、股东(发起人)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时间、企业资产状况信息。

(四)建立协同机制。抽签分组确定后,要求各执法人员组与对应会计师事务所对接。首先,我局执法组人员对企业实施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对于不属于审计排除对象的,要求企业准备好公司章程、财务资料等基础性资料接受审计,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其后,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另行约定时间,上门实施审计;最后,审计报告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对应执法人员组。

经统计,全市340家被抽查企业中,实际实施审计的企业共180家,发现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有20家,较好的体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未实施审计的企业有160家,其中未正常经营的企业20家,分支机构26家,住所失联40家,拒不配合7家,自有审计报告26家(全部为外资企业),不具备审计条件的41家。

存在问题

此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介入年报抽查,虽是我局首次开展,但由于之前论证和筹备工作到位,从过程和结果来看,都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经过这次实践,我们也发现了这项工作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三点。

(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审计条件。对企业实施审计需具备起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企业已按规定建账,相关财务凭证齐全。一般的审计服务,多是企业本身有此项需求,主动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然具备相关条件。而年报抽查到的企业则不然,一些小微企业本身无专职会计人员,长期不建账,我局此次检查就发现41家企业属于此类。由于缺乏财务凭证(很多仅有零星几张发票)等审计基础资料,对其年报公示的财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显然不能证实,但也难以直接证伪,即使出具审计报告结论也只能是“保留意见”,那就无法起到专业审计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