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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_最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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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条件的放宽可能引发会计师事务所涉诉案件激增

(一)关于前置程序的取消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1. 相关证据指向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相关证据不必为充分确凿证据。

二、责任主体的重新界定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减免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主从关系定位

(二)关于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大

三、区分过错程度为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创造了前提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二)区分过错程度,为部分(比例)连带责任预留适用空间

(三)特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与涉案执业活动无关的合伙人免于无限连带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免责抗辩事由有了专门规定

(一)明确了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二)明确了第三方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为会计师事务所重要免责抗辩事由

(三)明确了尽到警示义务为会计师事务所免责抗辩事由

(四)明确了合理信赖为会计师事务所免责抗辩事由

(五)其他免责抗辩事由

五、关于新司法解释与审计侵权司法解释的关系

文章摘要:<正>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2003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出,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周艳 李昱 魏立 

作者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论文DOI:10.16292/j.cnki.issn1009-6345.2022.05.009

论文分类号:F233;F832.51;D922.287;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