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_关于康美药业案件判决复盘分析及其
文章目录
一、康美药业事件回顾
(一)中国证监会对正中珠江的行政处罚
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
(二)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的一审判决
(三)中国证监会处罚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据
(四)正中珠江审计康美药业项目风险复盘分析
1. 整体系统风险。
(五)正中珠江审计责任分析
1. 注册会计师非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责任人。
2.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是合理保证并非提供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过重的理由及分析
(一)理由一:对比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明显过重
(二)理由二:对比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对注册会计师民事判罚明显过重
(三)理由三:对比审计收费和承受能力,对注册会计师处罚明显过重
(四)理由四:对比资本市场成熟的美国(采取比例责任),连带责任处罚明显过重
(五)理由五:普通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信赖”原则,是可推翻的信赖。如果根据投资者的交易模式可以证明原告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则被告不应赔偿
(六)理由六:结合我国社会信用环境,对注册会计师处罚过重
三、关于康美药业事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影响的相关建议
(一)立法层面相关建议
1. 建议修改《会计法》关于结账日的规定。
2. 建议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加大对配合造假者的责任。
(二)司法解释修订建议,廓清不同过错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与责任限额
(三)对行业主管部门及证券监管部门政策措施层面建议
1. 建议行业专业组织主导成立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鉴定委员会。
2. 建议统一审计过错评判标准或者勤勉尽责的标准。
3. 规范和落实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流程。
(四)对审判机关的相关建议
1. 建立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案件。
2. 对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相关个案具体审查和认定。
3. 不应以结果推定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
4. 慎用连带责任。
(五)行业相关建议
1. 建议成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诉讼调解委员会。
2. 加强非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3. 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责任保险制度。
(六)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建议
1. 落实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各层级的职业道德的强制教育和考核。
2. 加强从业人员保持和发展专业胜任能力的体制机制建设。
3.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控制审计风险。
4.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建设和商业性行为的内在制度化矫正。
文章摘要:<正>2018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2021年11月12日下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以下简称“康美案”)作出一审判决,该一审判决的落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掀起了巨浪。判决书显示,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除康美药业及其实控人和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责任外,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292/j.cnki.issn1009-6345.2022.04.021
论文分类号:F233;F426.72;D922.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