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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_侵权补充责任的体系冲突与整合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中国特色侵权补充责任体系的形成

(一)源于苏联民法的独立补充责任形态

(二)中国法对补充责任的继受和发展

    1.监护人的补充责任——对苏联民法的继受

    2.补充责任在中国法上的发展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体系冲突

(一)违反保护义务导致的责任竞合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适用顺序

四、多数人侵权中补充责任的适用条件

(一)对侵权补充责任适用条件的反思——以责任人过错为核心

(二)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区分规制视野下的补充责任模式

(三)“故意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的补充责任适用条件

五、结论

文章摘要:我国法律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就侵权补充责任体系而言,存在着与违约责任的外部体系冲突,以及由于适用条件不一致所引起的内部体系冲突。对于保护义务违反所导致的侵权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外部体系冲突,应以合同是否以保护为给付目的来确定两种责任形态的适用顺序,违约责任优先适用于以保护为给付目的的合同中,侵权补充责任则在非以保护为给付目的的其他合同中优先适用。对于适用条件不一致所引起的侵权补充责任内部体系冲突,应基于补充责任中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层次责任的不同,将补充责任的适用限于"直接责任人故意作为侵权+补充责任人过失不作为侵权"的情形。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9510/j.cnki.43-1431/d.2021.05.010

论文分类号:D923